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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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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551号
  • 案件名称

    张维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维荣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551号被执行人:张维荣,男,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维荣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执行罚金四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维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6月4日、7月9日、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维荣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维荣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维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蒋希宏审 判 员 张如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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