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元彬与陈国银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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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07号案件名称
许元彬与陈国银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许元彬;陈国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807号 申请执行人:许元彬,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国银,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许元彬与被执行人陈国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国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元彬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22 855元、受理费1 300元、资金占用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渝0116民初15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临控措施。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苟鹏菲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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