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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初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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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初509号
  • 案件名称

    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初509号 原告: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茅林村。 诉讼代表人:陈正观,系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勇,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烨,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晴川阁8幢。 法定代表人:王郦勇。 原告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原告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法院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视为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通宇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钱为民 审判员童明强 审判员叶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洪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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