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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朱敏华、张文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6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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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60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朱敏华、张文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朱敏华;张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6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段55号键鸿达现代空间115-116。负责人:李柏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敏华,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张文,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4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若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360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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