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国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7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773号案件名称
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国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国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773号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新大桥南西侧。法定代表人:高国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国,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朱国旗,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新县,现住安新县。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原告安新县宏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柳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光华、丁嘉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178号之一 下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朱敏华、张文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60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