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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叶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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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387号
  • 案件名称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叶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叶忠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387号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兰桂花园7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381W3U。负责人:饶兰。委托代理人:王锡华,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叶忠新,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叶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忠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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