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国臣、王永连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3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378号案件名称
迟国臣、王永连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迟国臣;王永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迟国臣,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永连,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迟国臣与被执行人王永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的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