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蔺兴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恢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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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恢759号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蔺兴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蔺兴永;陈立霞;亓孝海;谭业兰;蔺兴龙;吕荣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恢75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蔺兴永,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陈立霞,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孝海,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谭业兰,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蔺兴龙,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吕荣华,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审 判 员 王 洋审 判 员 鲁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展 兵书 记 员 段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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