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建军与哈布勒别克托哈孜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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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69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巩建军与哈布勒别克托哈孜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巩建军与哈布勒别克托哈孜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69号申请人:巩建军,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哈布勒别克托哈孜,男,1986年11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巩建军与哈布勒别克托哈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布勒别克托哈孜价值1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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