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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首菊、许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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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432号
  • 案件名称

    金首菊、许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金首菊;许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金首菊,女,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许克军,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1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金首菊申请执行许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标的7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25元(已缴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为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但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到位款项9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3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褚杜龙书记员  管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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