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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王兴文等杨丽、王玉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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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42号
  • 案件名称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王兴文等杨丽、王玉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王兴文;杨丽;王玉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42号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负责人:刘长磊,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伟,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保全人:王兴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保全人:杨丽,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保全人:王玉梅,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与被保全人王兴文、杨丽、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王兴文、杨丽、王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王兴文、杨丽、王玉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王兴文、杨丽、王玉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10,370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兴文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410,370元(实际合计控制179.3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杨丽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410,370元(实际合计控制2,869.61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王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存款410,370元(实际合计控制76.87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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