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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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531号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平;史国华;史柳丹;李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周松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喜平,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史国华,男,1964年0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刘喜平之夫。被执行人:史柳丹,男,1986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李娜,女,1987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史柳丹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喜平、史国华、史柳丹、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1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水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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