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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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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424号
  • 案件名称

    秦小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秦小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424号被执行人秦小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曾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秦小波于2021年9月19日将2000元罚金交纳至本院,余罚金15896.98元未执行【计算方式:刑事判决书确定的20000元-(2020)黔0622执226号案件执行的103.02元-(2021)黔0622执恢150号案件执行的2000元-(2021)黔0622执1424号案件执行的2000元】。至此,本案新发现的财产2000元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14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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