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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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424号案件名称
秦小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秦小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424号被执行人秦小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曾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秦小波于2021年9月19日将2000元罚金交纳至本院,余罚金15896.98元未执行【计算方式:刑事判决书确定的20000元-(2020)黔0622执226号案件执行的103.02元-(2021)黔0622执恢150号案件执行的2000元-(2021)黔0622执1424号案件执行的2000元】。至此,本案新发现的财产2000元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14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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