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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鑫友盛五金劳保机电经销部、张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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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92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鑫友盛五金劳保机电经销部、张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鑫友盛五金劳保机电经销部;张鹏;张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92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鑫友盛五金劳保机电经销部。经营者:晋成坤,1991年6月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被执行人:张鹏,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张鑫,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神木市鑫友盛五金劳保机电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张鹏、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鹏、张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鹏、张鑫偿还申请执行人376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执行费4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鹏、张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鑫有“福田”牌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鹏、张鑫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张鹏、张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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