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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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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654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晶晶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654号原告: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立兵,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根陶丽,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晶,女,汉族,现住。原告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准予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内蒙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乌日图-3-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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