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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山、斯尔哈孜·阿克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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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012号
  • 案件名称

    张宏山、斯尔哈孜·阿克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宏山;斯尔哈孜·阿克木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山,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斯尔哈孜·阿克木,男,哈萨克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张宏山与斯尔哈孜·阿克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3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8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50元未付。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临工,暂无一次性偿还能力。因此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本案所申请的8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于2021年10月9日前付4000元,剩余4000元于2021年11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案并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宏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10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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