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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保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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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保671号
  •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安;汪桂花;王洪信;张建波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保671号申请保全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乐陵市。被保全人:李保安,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汪桂花,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王洪信,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张建波,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保安、汪桂花、王洪信、张建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李保安、汪桂花、王洪信、张建波的银行存款60574.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王洪信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坞支行账户9140××××3696.0存款60574.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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