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平、毛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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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065号案件名称
金朝平、毛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金朝平;毛卫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065号 原告:金朝平,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毛卫军,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金朝平与被告毛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毛卫军偿付原告金朝平借款3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毛卫军因需向原告金朝平借款,于2019年2月6日向原告金朝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毛卫军向原告金朝平借款3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朝平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毛卫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勤雷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军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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