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晚、杜菊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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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78号案件名称
李新晚、杜菊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新晚;杜菊林;杜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278号原告:李新晚,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申建华,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菊林,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杜龙,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李新晚诉被告杜菊林、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新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晚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菊林、杜龙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晚撤回对被告杜菊林、杜龙的起诉。审 判 员 黄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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