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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文孝、黄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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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269号
  • 案件名称

    祝文孝、黄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祝文孝;黄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269号原告:祝文孝,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黄佳,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通城县。原告祝文孝与被告黄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祝文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黄佳给付借款13500元;2.请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0日,被告黄佳向原告祝文孝提出借款13500元,期限10日,并出具借条,原告祝文孝立即支付现金13500元。后借款期限到了,被告黄佳无力归还,逃避还款,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导致不能主张自己的债权。基于上述事实,被告黄佳与原告祝文孝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黄佳的住所地在湖北省通城县,且原告祝文孝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黄佳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华容县,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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