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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吉富、范建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督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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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督8号
  • 案件名称

    阮吉富、范建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阮吉富;范建华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督8号申请人:阮吉富,男,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铭,新疆名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建华,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申请人阮吉富与被申请人范建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新2901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范建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新2901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58.33元,由申请人阮吉富负担。    审判员    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淑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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