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吉富、范建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督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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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督8号案件名称
阮吉富、范建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阮吉富;范建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督8号申请人:阮吉富,男,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铭,新疆名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建华,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申请人阮吉富与被申请人范建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新2901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范建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新2901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58.33元,由申请人阮吉富负担。 审判员 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淑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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