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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刘满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恢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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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恢19号
  • 案件名称

    刘涛、刘满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涛;刘满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刘满生,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28日对(2018)湘0523执380号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因发现被执行人刘满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满生与本院另案被执行人张小龙共同所有的位于邵阳县边原满生砂场的砂石进行了司法拍卖,买受人张旭维在第二次拍卖中以304400元的价格拍得该砂石,并完成该笔拍卖款的支付。该笔拍卖款经申请人刘涛、被申请人刘满生与另案被执行人张小龙同意达成以下分配协议:一、三方同意从砂子拍卖款中拿出30000元当做砂场管理费交付给案外人刘上田;二、刘满生占砂场38.46%的股份,张小龙占61.54%的股份,该笔拍卖款在扣除第一条管理费用30000元、拍卖评估费用3795元后的刘满生所有的款项全部支付给刘涛,张小龙所占部分用于支付案外人张晓见130000元整,剩余部分支付给刘涛(张小龙所占部分用以抵扣张小龙欠刘满生案款);两项相加刘涛共领取案款140605元。目前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同时,针对后续案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3执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家培书 记 员  唐婷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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