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4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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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41677号案件名称
集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品物(上海)工业产品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集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41677号原告:品物(上海)工业产品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孙英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慈祥,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维丽,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山口猛。原告品物(上海)工业产品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日前,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品物(上海)工业产品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涛书记员 韩富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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