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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昊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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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558号
  • 案件名称

    陆昊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陆昊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55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陆建波、陆昊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7民终12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9427.45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陆建波、陆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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