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关颖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27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2743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关颖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关颖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743号原告: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观山悦二期。法定代表人:吴阳,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颖,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与被告关颖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本溪市明山区英才幼儿园承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2764号 下一篇 白强强、李军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