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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文、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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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49号
  • 案件名称

    刘德文、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德文;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文,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粮食局宿舍1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龚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德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3民特1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情况;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1.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上网电费收入,本院已依法以另案冻结了该电费收入,但因该电费收入的质押权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在优先给付质押权人贷款本息、公司正常运维费用后,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各申请执行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对该款本院将按照采取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放顺序已向债权人公布),故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及动产本院已以(2021)湘1123执57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全部查封,但因被执行人暂有持续的电费收入可以偿还借款,故本院暂不便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依法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3722.33元(含利息284709.33元、执行费9013元),尚未执行到位应何执行标的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祝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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