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望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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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890号案件名称
河北望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北望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望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隆兴中路111号1号楼。被执行人白磊,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申请执行人河北望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白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冀0606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望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磊给付案款625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3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白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磊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被执行人白磊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白磊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白磊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6、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62500元、执行费838元,共计63338元。全部案件款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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