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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汪京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2民初40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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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2民初405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汪京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汪京怀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2民初40539号之一原告: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沈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体斌。被告:汪京怀,男,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被告汪京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后,因审理中发现有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之情形,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汪京怀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上海洪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莞茜书记员  陈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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