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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6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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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6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积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曾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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