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絮与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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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836号案件名称
韩絮与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絮;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836号原告:韩絮,女,满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大街南侧与岭西七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郭占臣。 原告韩絮诉被告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韩絮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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