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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洪、唐时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29财保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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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财保211号
  • 案件名称

    程洪、唐时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程洪;唐时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财保211号申请人:程洪,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唐时文,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人程洪根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9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时文所有工资奖金等一切收入、银行存款9526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时文所有工资奖金等一切收入、银行存款95262元。案件申请费973元,由申请人程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长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翠梅代理书记员  曾凡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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