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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飞跃、阳细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4民初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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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民初2097号
  • 案件名称

    翟飞跃、阳细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翟飞跃;阳细兵;陈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4民初2097号原告:翟飞跃,男,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细兵(曾用名阳锡斌),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叶,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原告翟飞跃与被告阳细兵、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翟飞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飞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飞跃负担。审 判 员 易孟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武 珊书 记 员 何 倩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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