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富旺、王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903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903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富旺、王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富旺;王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90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富旺,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王宁,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富旺诉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富旺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18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8元,由被告王宁负担。王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富旺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宁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三、2021年7月1日,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宁名下有位于管城回族区(不动产权证号:15××12)、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8层B号(不动产权证号:15××14)、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49号楼5-6层A座(不动产权证号:09××41)的房产共三套,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上述三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2021年8月11日,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宁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五、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六、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七、2021年9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小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