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荣、钟秋香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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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51号案件名称
吴昌荣、钟秋香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昌荣;钟秋香;罗再华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吴昌荣,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申请执行人钟秋香,女,1963年9月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罗再华,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吴昌荣、钟秋香和罗再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527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再华在5日内支劳动报酬38,500元和诉讼费用381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执行立案。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再华和申请人吴昌荣、钟秋香同村村民,2018年被执行人在新疆承包设备安装工程时,雇佣申请人等在新疆工作,拖欠劳动报酬后罗再华立字据欠款拒绝支付。罗再华称系与周明华两人的合伙债务,应证据不足其两合伙人未出庭,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罗再华本人外出广东打工,拒绝到庭配合执行交款,本院扣划了其7笔银行账户存款计12,286.63元,其他经多次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理财、公积金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昌荣在广东打工,妻子钟秋香在贵州带孙子,两申请执行人经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已经执行扣划的款项打入申请人吴昌荣的银行账户。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26,594.37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执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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