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尚酒店有限公司、马蓓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4民初24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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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4民初242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易尚酒店有限公司、马蓓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澳丰置业有限公司;马蓓蓓;上海易尚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242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澳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姚玉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合,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易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马蓓蓓,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马蓓蓓,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澳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尚酒店有限公司、马蓓蓓名下价值2,236,139.12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房屋为此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24259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申请人上海澳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尚酒店有限公司、马蓓蓓银行存款人民币2,236,139.1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澳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燕枫法官助理 卜文茜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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