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6执12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247号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志权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6执1247号被执行人刘志权,地址桃源县车湖垸乡四坪村八组。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石刑初字第00274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权于2021年9月9日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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