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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仇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12民初1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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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2民初1433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仇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仇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4337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路29弄1号502室。 被告:仇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朱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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