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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粤东陶瓷制作厂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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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51执恢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粤东陶瓷制作厂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粤东陶瓷制作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51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4栋西4层C(A-D轴4-7轴4B39房)。法定代表人:马学忠。委托代理人:黄仰凯,男,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潮州市枫溪粤东陶瓷制作厂,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蔡陇乡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9820907-9。法定代表人:蔡绍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枫溪粤东陶瓷制作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粤51执恢4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在枫溪镇××管区水田地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粤51执恢2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潮州市粤东陶瓷制作厂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8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于同日查封被执行人潮州市粤东陶瓷制作厂名下位于枫溪镇××管区水田地的房产(证号列:粤房字第××号、粤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止。但因该房产已不存在,故无法处理。经查,被执行人现已被吊销。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绍端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景存审判员  林小鹏审判员  余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瑛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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