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91执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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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执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魏鸣钟;郗美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9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路9号3号楼2层201房间,组织机构代码06168866-2。法定代表人:吕艳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镇西堤西堡村西(刘南路东侧邯大路北1-4栋),组织机构代码70084064-1。法定代表人:魏鸣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鸣钟,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郗美云,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邯郸远洋实业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魏鸣钟、郗美云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垫付的贷款本息2009万余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轮候查封土地六宗,无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无车辆,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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