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锡辉、张鹏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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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320号案件名称
曾锡辉、张鹏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曾锡辉;张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曾锡辉,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张鹏,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曾锡辉与张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锡辉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鹏名下的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向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无房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曾锡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已执行到位3300元,尚有16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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