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应、祝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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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468号案件名称
赵应、祝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应;祝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468号申请人:赵应,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祝凯,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应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祝凯返还申请人赵应装修款11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祝凯负担。本院在执行中,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将查询结果给申请人查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姚 远审 判 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 烽书 记 员 张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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