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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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87号案件名称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甘0502执6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向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5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9月10日通过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存款、车辆,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4月17日,据天水市麦积区道南金色年华火吧负责人表示该项费用已交付给“音集协”了,但经与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并未收到该项费用。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电话机短信的方式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10550元,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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