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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樑、石文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22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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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22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庄樑、石文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庄樑;石文杰;臧杰;戴明亮;南通怀康医疗耗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2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樑,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石文杰,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申请执行人臧杰,男,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戴明亮,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南通怀康医疗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邹天寿。关于申请执行人庄樑、石文杰、臧杰、戴明亮与被执行人南通怀康医疗耗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20〕第545-1、2、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决书:南通怀康医疗耗材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庄樑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13300元、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10271.72元;向石文杰支付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10133元、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10473.66元;向臧杰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13300元、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10271.72元;向戴明亮支付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10400元、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10473.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先由周君执行,后转为由章海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庄樑工资23571.72元、石文杰工资20606.66元、臧杰工资23571.72元、戴明亮工资20873.66元,执行费122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58-8号进行调查,此地园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不在此地,厂房、土地等应是租赁的,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怀康医疗耗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20〕第545-1、2、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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