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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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511号案件名称
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511号原告:赵某,女,200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法定代表人:刘秀梅,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法定代表人:窦磊,任经理职务。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以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凤娟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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