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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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2885号案件名称
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白德·古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885号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晨光丽园小区。 负责人:汪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芳,女,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自白德·古丽,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与被告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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