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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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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2885号
  • 案件名称

    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白德·古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885号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晨光丽园小区。    负责人:汪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芳,女,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自白德·古丽,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与被告自白德·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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