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志、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8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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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18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群志、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群志;梁清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群志,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清安,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群志与被执行人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群志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清安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向申请人张群志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梁清安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702执187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刘 沫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正浩代理书记员 杨连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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