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奠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7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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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763号之二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奠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奠海涛;唐菊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7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易长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奠海涛,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唐菊芳,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奠海涛、唐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7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景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瑜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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