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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烨鸿、洞口县华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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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90号
  • 案件名称

    杨烨鸿、洞口县华人雪食品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烨鸿;洞口县华人雪食品有限公司;唐金凤;梁开国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90号申请人杨烨鸿,男,1985年9月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洞口县华人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渣塘村跃进组,组织机构代码691823494,(吊销)。法定代表人唐金凤(唐珍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金凤(唐珍凤),女,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梁开国(梁开固),男,住洞口县,系唐金凤丈夫。杨烨鸿与洞口县华人雪食品有限公司、梁开国、唐金凤产品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公司在10日内支付杨烨鸿保证金100,000元和诉讼费3,000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执行立案。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和公司的股东梁开国、唐金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梁开国、唐金凤当即支付22,000元,其余58,000元在2019年年历12月底前担保付清。两担保人未履行担保担保义务,本院依法追加梁开国、唐金凤未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洞口县华人雪食品有限公司是固定梁开国、唐金凤两人2009年7月24日投资成立,2011年春节后就歇业,公司资产被股东擅自处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2019年5月13日双方签订担保执行和解协议后,梁开国仅于2020年1月16日交款8,000元。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理财、公积金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7日,经约谈申请人,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执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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