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1执7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281执793号案件名称
余建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余建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1执793号被执行人:余建坤,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仁化县。现在监狱服刑。关于执行余建坤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被执行人余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报到。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余建坤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委托仁化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杰审判员 欧彩凤审判员 李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铭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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