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生兴玻璃销售中心、江苏宝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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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329号案件名称
江都区生兴玻璃销售中心、江苏宝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都区生兴玻璃销售中心;江苏宝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江都区生兴玻璃销售中心,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种子公司对面)。经营者:张生仁。被执行人:江苏宝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管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都区生兴玻璃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苏宝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都区生兴玻璃销售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3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樊中秋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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